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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提案
記者:李增汪 / 縣府報導

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提案第三次工作小組會議,就六場公聽會各項建言及工作小組會議各單位建議再作討論。副縣長吳成典強調,修正提案對金門方方面面及下階段發展影響大,是期中央給金門往前走機會,各部門也能朝對金門有用、實質幫助方向更精準的提案推敲,來助益納入修法幫助金門未來更發展。
會議昨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起,在縣政府大禮堂會議室召開,由副縣長吳成典主持,參議翁自保、財政處長許志忠、衛生局長王漢志、行政處副處長陳榮昌及縣府局處代表與會,福建省政府(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也派員列席指導。與會並集思廣益,副縣長吳成典請行政處彙整最後修正意見,一方面行文知會縣籍立委,並向縣長做簡報,期修法提案能儘速做最後定調。
縣府行政處指出,為與福建省政府及連江、澎湖等共同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前於106年10月31日簽奉成立本工作小組,並於11月15日由副縣長召集第一次工作小組會議。另為釐清縣府及連江、澎湖縣政府受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委託,辦理金、馬、澎、台北、台中、高雄六場次公聽會之建言,於107年2月7日由參議翁自保主持,召集研商各項建言是否納入修法。
行政處指出,經彙整各單位依據上揭二項會議決議研提之離島建設條例修法提案,計十案。為確認是否符合金門縣政府政策方向,並討論各提案之優先順序及推動期程,爰召開第二次工作會議。
行政處指出,經彙整各單位依據107年3月7日由副縣長主持研提之離島建設條例修法提案,計十四案,其中一案撤案,一案併入第十案。另計八案已完成修正,第二案尚在簽核中,其餘第五案、第十二案及第十四案未修正或僅文字修正。
 會後,將依本次會議決議將各修法提案及其推動序位期程彙整簽核後,送離島區域合作平台彙整,透過該平台工作小組會議、副首長會議,邀請福建省政府、中央主管部會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並經首長會議確定後,送請行政院推動。
金門縣政府建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提案,主要有:

第一案:為促進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效益,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條文,賦予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得由開放機具、技術及操作人力自大陸地區輸入。

第二案:為落實還地於民,擬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訂定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土地公告日期修正及增訂公有財產主管機關督導機制。

第三案:為推動離島地區公共設施建設暨文化資產保存,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賦予離島地區得撥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法源,以促進民生建設及公共利益。

第四案:為避免水、電等公用事業因進口業務所需之原、物料等增加之稅負成本,墊高水、電價格或增加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撥補虧損金額,且避免直接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所造成對適用對象之影響,故採用新增第十條第三項之方式,解決現行公用事業須徵收進口營業稅之問題。

第五案:為吸引陸生及僑生來金門就讀大學,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二,賦予離島大專院校招收陸生不受名額限制。

第六案:為推動「金門健康醫療專區」暨提升地區醫療水準,打造金門成為國際醫療中心,敬請支持並協助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同意金門地區開放並設立「國際醫療專區」。

第七案:為推動離島國際醫療專區暨提升地區醫療水準,開放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於機構內執行業務,並鬆綁現行醫療法相關規定,促成離島國際醫療專區之設置及引資,以補足地方產業及離島長期醫療不足之問題,特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第八案:為保障離島地區全民健保點值,以提高醫事人員至離島服務意願,提升離島地區醫療品質,特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三。

第九案:為解決電力供需失衡,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修正案,賦予離島地區與大陸地區電網互連之法源。

第十案:為促進離島與大陸地區經貿合作,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賦予離島縣政府得擬訂離島與大陸地區和平經貿特區辦法法源,以促進離島產業轉型升級,帶動在地經濟繁榮及台灣整體經濟發展。

第十一案:增訂「離島金門、馬祖通航之方式,得以纜車、橋樑、隧道方式為之」之法源依據。

第十二案:增訂「離島金門、馬祖得辦理兩岸貨幣通匯、僱用陸籍專業人士與輸入工程機具、技術與操作人力」之法源依據。
經與會廣泛討論後,條文內容將再做增減修正,務求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能臻於符合離島需要和各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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